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南雄市核与辐射事故处理机制,提高南雄市应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能力,防范和减轻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生命健康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南雄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核应急预案》、南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南雄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包括:
1.4.1 核事故应急状态。因本市无民用核设施,本状态指本市辖区外发生核事故(事件)影响本市,或者外市核设施乏燃料运往外省处置途经本市境内发生泄漏事故。
1.4.2 辐射事故应急状态。指放射源、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装置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放射性污染环境事件。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2)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3)邻近地区发生辐射事故影响到本市辖区。
2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2.2 重大(Ⅱ级)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3 较大(Ⅲ级)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露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或水源等)放射性污染。
2.4 一般(Ⅳ级)辐射事故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环保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和市政府主要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应急办、经信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民防办、气象局等单位。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核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核事故应急状态下,在省核管委统一指挥下,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按照统一部署,以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的应急队伍为骨干力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配合;发生辐射恐怖事件时,指挥各成员单位配合反恐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在核事故状态下,执行省核管委确定的核事故响应等级。发生辐射恐怖事件时,配合反恐部门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状态下,根据事故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启动相应的响应程序。
4.2 应急响应与程序
(1)Ⅳ级响应与程序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汇总和核实事故信息进行判研,立即报告副总指挥,根据指示启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下达Ⅳ级响应指令,将事故情况通报应急响应单位。
(2)Ⅲ级响应与程序
发生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汇总和核实事故信息进行判研,立即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根据指示启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下达Ⅲ级响应指令,将辐射事故情况通报应急响应单位。副总指挥组织参与应急响应单位领导和应急救援专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Ⅱ级响应与程序
发生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判研,对事故影响和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在省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下达Ⅱ级响应的指令,将辐射事故情况通报应急响应单位,总指挥组织应急响应单位领导和应急救援专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本市力量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4)Ⅰ级响应与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判研,对事故影响和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部署和指挥,启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下达Ⅰ级响应的指令,将辐射事故情况通报应急响应单位。总指挥组织成员单位领导和应急专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本市力量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按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各应急响应单位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下,各单位按职责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组研究处置措施,评估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监测
环保部门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应急监测队伍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持续跟踪监测,直至事故处置终止;及时将监测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协调上级辐射监测专业单位或提请部队专业部门等提供技术支持。
5.2 应急监察
环保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立即制定应急调查方案,组织应急人员迅速开展事故排查,确定事故单位和可能造成污染情况,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协调专业机构对事故现场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隔离、警戒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5.3 现场管控
公安机关根据应急监测机构现场监测意见和放射性对人体的伤害特点,封锁事故现场,组织疏散现场周围人员;组织设置隔离带和警戒,摆设辐射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对受放射性污染物品、车辆、道路、建筑物等去污洗消;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5.4 医疗救护
卫生部门设立医疗卫生救援点,对现场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卫生学处理,确定人员放射损伤程度,视情转移至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并协助环保部门进行人员受照剂量监测工作;必要时提请上级部门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
6 事故报告及信息发布
根据环保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南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辐射事故报告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辐射事故信息的统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信息发布按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负责。
(2)向社会发布信息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和引起社会恐慌。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核与辐射事故信息。
7 安全防护
7.1 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源的不同类型、核素和活度等情况,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2 现场及周围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辐射事故的级别、特点,疏散污染源周围群众,限制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道路情况和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由当地政府或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8 应急终止行动
8.1 应急终止条件
(1)确认辐射事故已经得到控制,事故状态已经消除。
(2)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3)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已经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限值以内。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8.2 应急终止程序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专家建议,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状态终止,并视情况报国务院、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或市政府核准,通报辐射事故所在地政府和环保部门。
(2)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