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雄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雄府〔2015〕54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本项目土地征收范围为雄州街道河南村、郊区村、水南村、古市镇丹布村辖区内,征收土地总面积约20.2782公顷(约合304.17亩)。
二、预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南雄市国土资源局、雄州街道办事处、古市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关于修改<南雄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雄府[2011]18号),以及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等措施。
五、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以及抢建的违章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六、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如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书面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有权要求听证,在本预公告期内未书面提出请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七、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南雄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