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雄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雄府〔2015〕2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雄州街道莲塘路口地段拟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莲塘路口地段的集体土地约25.28亩,郊区村委会的集体土地约0.72亩(详见附图)。
二、征收地补偿标准:参照《关于修改<南雄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雄府[2011]18号)和《南雄市北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等措施。
四、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五、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工作由雄州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1、莲塘路口征地预公告附图
2、《关于修改<南雄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雄府[2011]18号)和《南雄市北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南雄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