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50号
全安镇陂头村白屋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0.2498公顷,其中水田地类0.2498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6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51号
全安镇陂头村李屋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12.6380公顷,其中水田地类1.3471公顷,旱地地类1.6770公顷,养殖水面地类1.6298公顷,林地地类7.9841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6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52号
全安镇陂头村莲塘坳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4.1840公顷,其中水田地类3.5875公顷,旱地地类0.0511公顷,养殖水面地类0.0385公顷,林地地类0.5069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6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53号
全安镇陂头村罗屋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0.3579公顷,其中水田地类0.0018公顷,林地地类0.3561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6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54号
全安镇陂头村狮头坪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0.2989公顷,其中林地地类0.2989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6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55号
全安镇陂头经济联合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0.0053公顷,其中水田地类0.0015公顷,林地地类0.0038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6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56号
全安镇河塘村河塘圩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0.0334公顷,其中林地地类0.0334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6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57号
全安镇河塘村刘屋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1.2556公顷,其中林地地类1.2111公顷,养殖水面地类0.042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地类0.0023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6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58号
全安镇河塘村上河塘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3.6574公顷,其中林地地类3.6518公顷,养殖水面地类0.0056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6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59号
全安镇河塘村下河塘七一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1.5529公顷,其中林地地类1.5529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6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60号
全安镇河塘村下河塘七二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2.5700公顷,其中水田地类0.0034公顷,林地地类2.5663公顷,养殖水面地类0.0003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6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61号
全安镇河塘村下河塘七三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1.2147公顷,其中水田地类0.1057公顷,林地地类1.1090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6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62号
全安镇河塘经济联合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0.0082公顷,其中林地地类0.0082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6日
听 证 告 知 书
雄国土资听告字〔2015〕63号
江头镇江头村田洞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1.0429公顷,其中水田地类1.0429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南雄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南雄市雄中路415号,邮编:512400,联系人:邓亮 ,联系电话6976813。)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南雄市国土资源局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