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雄市2015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13】208号)有关规定精神,拟定南雄市2015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如下:
一、对南雄市2015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人数。经计算,南雄市2015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47人,其中全安镇陂头村白屋经济合作社1人、李屋经济合作社15人、莲塘坳经济合作社5人、罗屋经济合作社1人、狮头坪经济合作社1人、陂头经济联合社1人;河塘村河塘圩经济合作社1人、刘屋经济合作社2人、上河塘经济合作社7人、下河塘七一经济合作社3人、下河塘七二经济合作社5人、下河塘七三经济合作社3人、河塘经济联合社1人;江头镇江头村田洞经济合作社1人。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
三、费用标准。按粤府办〔2010〕41号文、韶府办〔2013〕208号文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缴费年限为15年,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为1.98万元。
四、筹资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粤府办〔2010〕41号文、韶府办〔2013〕208号文规定,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