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雄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雄府【2015】51号
南雄市201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0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1151号文件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南雄市201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雄市201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被征收土地位于古市镇修仁村,珠玑镇珠玑村,聪辈村,主田镇大坝村,总面积共5.8034公顷,土地地类为古市镇修仁村集体土地0.8150公顷,其中旱地0.3493公顷,未利用地0.4657公顷;珠玑镇珠玑村集体土地0.1254公顷,其中林地0.1254公顷;聪辈村集体土地1.5974公顷,其中旱地0.1346公顷,林地0.6996公顷,园地0.7632公顷;主田镇大坝村集体土地3.2656公顷,其中水田1.7686公顷,园地1.1615公顷,未利用地0.2134公顷,建设用地0.1221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按照南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雄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办法>》(雄府〔2011〕18号)规定的标准据实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名称 |
征地 面积 (公顷) |
补偿 项目 |
补偿 标准 |
补偿 金额 |
古市镇 修仁村 |
旱地 |
0.3493 |
土地补偿费及 安置补助费 |
40.30万元/公顷 (26867元/亩) |
14.0768万元 |
未利 用地 |
0.4657 |
土地补偿费及 安置补助费 |
12.40万元/公顷 (8267元/亩) |
5.774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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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助费 |
具体以实地核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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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物补偿 |
具体以实地核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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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玑镇 珠玑村 |
林地 |
0.1254 |
土地补偿费及 安置补助费 |
16.20万元/公顷 (10800元/亩) |
2.0315万元 |
青苗补助费 |
具体以实地核定为准 |
||||
附着物补偿 |
具体以实地核定为准 |
||||
珠玑镇 聪辈村 |
旱地 |
0.1346 |
土地补偿费及 安置补助费 |
47.45万元/公顷 (31634元/亩) |
6.3868万元 |
林地 |
0.6996 |
土地补偿费及 安置补助费 |
16.20万元/公顷 (10800元/亩) |
11.3335万元 |
|
园地 |
0.7632 |
土地补偿费及 安置补助费 |
36.50万元/公顷 (24334元/亩) |
27.8568万元 |
|
青苗补助费 |
具体以实地核定为准 |
||||
附着物补偿 |
具体以实地核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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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田镇 大坝村 |
水田 |
1.7686 |
土地补偿费及 安置补助费 |
40.30万元/公顷 (26867元/亩) |
71.2746万元 |
园地 |
1.1615 |
土地补偿费及 安置补助费 |
31.00万元/公顷 (20667元/亩) |
36.0065万元 |
|
未利 用地 |
0.2134 |
土地补偿费及 安置补助费 |
12.40万元/公顷 (8267元/亩) |
2.6462万元 |
|
建设 |
0.1221 |
土地补偿费及 安置补助费 |
28.80万元/公顷 (19200元/亩) |
3.516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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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助费 |
具体以实地核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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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物补偿 |
具体以实地核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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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不含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
180.9039万元 |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补偿款全额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3、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后南雄市人民政府拟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等措施安置被征地群众。安置补助费按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被征地农民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四、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颁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凭有效权属证明向当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申报,办理权属登记及补偿事宜。
2、由相关镇、村及个人进行实地踏勘,确认征地范围内用地性质和附属作物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抢建、抢种,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3、涉及征收土地的农户对征地公告内容、实施方案、补偿标准确需咨询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南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