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二〇一三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
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文的有关规定,南雄市2013年度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如下:
一、征地的基本情况:
南雄市2013年度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征收全安镇陂头、河塘村的集体土地共24.6003公顷。其中:陂头村19.6343公顷(水田1.2808公顷、旱地1.7643公顷、林地14.7705公顷、坑塘水面0.8837公顷、设施农用地0.9350公顷);河塘村4.9660公顷(水田1.7209公顷、旱地0.1544公顷、林地2.8058公顷、设施农用地0.2849公顷)。
二、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款总计614.5103万元,其中土地补偿456.8510万元,安置补助费88.5939万元,青苗补偿费61.9654万元,附着物补偿7.1万元。
三、征地补偿标准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文的有关规定,征收各地类的补偿标准如下:
八类地区类别(全安镇陂头、河塘村):
(1)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3.1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按8倍计算,安置补助按5倍计算,青苗补偿按1.50万元/公顷计算。
(2)林地:土地补偿按14.85万元/公顷计算,青苗补偿按3.00万元/公顷计算。
(3)坑塘水面: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79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按10倍计算,安置补助按5倍计算,青苗补偿按2.10万元/公顷计算。
(4)设施农用地:土地补偿按40.30万元/公顷计算。
四、安置情况:
1、安置补助均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土地承包者。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