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二〇一四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
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文的有关规定,南雄市2014年度第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如下:
一、征地的基本情况:
南雄市2014年度第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征收全安镇陂头村的集体土地共16.5094公顷,其中水田6.5653公顷,旱地3.0102公顷,林地6.3910公顷,养殖水面0.419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236公顷。
二、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款总计542.4831万元,其中土地补偿347.1426万元,安置补助费154.2695万元,青苗补偿费34.4168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6.6542万元。
三、征地补偿标准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文的有关规定,征收各地类的补偿标准如下:
八类地区类别(全安镇陂头村);
(1)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3.1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按8倍计算,安置补助按5倍计算,青苗补偿按1.50万元/公顷计算。
(2)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3.1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按8倍计算,安置补助按5倍计算,青苗补偿按1.50万元/公顷计算。
(3)林地:土地补偿按14.85万元/公顷计算,青苗补偿按3.00万元/公顷计算。
(4)养殖水面: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79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按10倍计算,安置补助按5倍计算,青苗补偿按2.10万元/公顷计算。
(5)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按24.80万元/公顷计算。
四、安置情况:
1、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10%划留给被征地集体,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发展用地。
2、安置补助均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补助费154.2695万元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土地承包者。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