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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南雄市2013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时间:2015-01-16 00:00:00 来源:南雄国土局1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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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南雄市2013年度第批次
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国土资(建)字〔2014〕679

 

韶关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南雄市2013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韶地征【2013】114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南雄市将全安镇苍石村、杨沥村、河塘村、湖口镇新迳村宵萁窝第五、第六村民小组、雄州街道黎口村及下属斜头下村民小组、河南村及下属丰文村民小组、郊区村及下属联合一、二、三、四组村民小组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8.1827公顷(耕地6.2246公顷、园地7.8688公顷、林地1.7547公顷、养殖水面1.8904公顷、其他农用地0.44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与上述有关村集体未利用地2.2836公顷(合计20.4663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有关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南雄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粤国土资(验)函【2008】74号)落实占比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南雄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南雄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实施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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