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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

时间:2015-09-18 00:00:00 来源:安监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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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安委〔20151
 
 
关于印发《韶关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挥事故责任追究的惩戒和警示作用,除之前已有要求的一般事故外,自印发之日起发生的一般事故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韶关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
 
                  
            201515
 
附件:
 
韶关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广东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粤安〔2011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督办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督办事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督办事项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事故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县(市、区)政府发出事故督办通知书,提出督办要求,并在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事故挂牌督办的范围:
    (一)一次死亡1-2人的工矿商贸事故。
    (二)一次死亡1-2人的经营性火灾事故。
    (三)一次死亡1-2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第五条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六条督办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善后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工作;
(四)事故责任分析,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事故调查报告;
(六)需列入督办事项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督办时限按督办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0日。如在办理期限内未能完成督办事项的,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书面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在办结后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办结情况。
第八条 有关县级政府接到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调查报告初稿提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书面报告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以下问题的,应要求事故发生县对事故进行补充调查和完善:
(一)事故调查程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缺漏的;
(三)事故性质认定不准确;
(四)事故处理建议不合理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不完善。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由相关县级政府批复结案。
第十四条事故结案后,县级政府应将事故调查报告抄送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在当地主流媒体和安全监管局网站或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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