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监〔2016〕24号
关于对南雄珠玑纸业有限公司“3.18”一般机
械伤害事故行政处罚备案的报告
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韶能集团韶关南雄珠玑纸业有限公司制浆车间备料工段料场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名卫生清洁人员被板式给料机挤压致死,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我局于2016年6月22日对韶能集团韶关南雄珠玑纸业有限公司“3.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一案涉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何水泉及原公司总经理陈盛全别分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事故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韶能集团韶关南雄珠玑纸业有限公司,没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够严格且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且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警示标志及危险因素告知不完善,导致事故发生并致1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韶能集团韶关南雄珠玑纸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刘卫民(死者),自身安全意识薄弱,没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冒险蛮干,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刘欣未,电脑操作员。未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习惯性违章操作。在未进行安全确认情况下,二次起动装锅程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韶能集团韶关南雄珠玑纸业有限公司依据本公司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行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南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吕强,珠玑纸业蒸煮车间主任,未依法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意识薄弱,思想认识不到位,特别是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由韶能集团韶关南雄珠玑纸业有限公司依据本公司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行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南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陈盛全,珠玑纸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致使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陈盛全处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正(¥3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现向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予以备案。
特此报告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雄 )安监管罚字〔2016〕第( 5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雄 )安监管罚字〔2016〕第( 6 )号)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