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监罚〔2017〕2 号
被处罚单位: 南雄市南金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林鹏贵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13828833304
违法事实及证据: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各一份;2、询问笔录2份;3、现场照片2张;4、设施设备未检验、检测证明材料一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5号)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的规定, 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5号)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南雄市财政局 ,南雄市建设银行,账号 4400162734205007027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南雄市 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南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7 年 5 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