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监罚〔2017〕1 号
被处罚单位: 广东仟邦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慧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上海开盈化工有限公司设备拆除及安装承包工程合同书》一分;2、现场检查记录一份;3、询问笔录2份;4、现场照片2张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 的规定, 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南雄市财政局 ,南雄市建设银行 账号:4400162734205007027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南雄市 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南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7 年 4 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