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监罚〔2017〕4号
被处罚单位: 南雄科大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南雄市化工园区 邮政编码: 512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涂宇祥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13827929236
违法事实及证据: 1、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南雄科大科技有限公司“6˙10”反应釜溢釜事故调查报告》证明,南雄科大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未落实岗位操作规程,员工违章操作。2、事故现场勘察分析报告一份;3、询问笔录9份;4、现场照片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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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 1、 责令限期改正;2、处五万元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南雄市建设银行 南雄市财政局 ,账号 4400162734205007027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南雄市 人民政府或者 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南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7 年 7 月 24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