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雄 市监 处字 〔2020〕 15 号
当事人: 南雄市珠玑镇万家福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40282MA53UJTQ1B
住所(住址): 南雄市珠玑镇新城区乐达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年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45222******
联系电话: 136******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南雄市珠玑镇******
2020年2月6日,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反映南雄市珠玑镇万家福生活超市出售“三无口罩”。2020年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南雄市珠玑镇万家福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口罩出售,该店负责人表示口罩已全部出售完毕,且现场无法提供口罩的检验报告,该超市涉嫌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产品,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2020年2月8日,经办案人员核实,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0年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雄市珠玑镇万家福生活超市负责人刘俊年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超市内购进的口罩共200个,已销售口罩120个,剩余80个口罩已自行使用完毕。当事人无法提供口罩的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合格证、检验报告等信息。
经调查,本局认定以下事实:
1.南雄市珠玑镇万家福生活超市销售的口罩使用英文标识及内容,无中文标签标识,无标示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合格证等信息,不符合法定要求;
2.南雄市珠玑镇万家福生活超市无法提供其销售的口罩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3.南雄市珠玑镇万家福生活超市销售了120 个口罩,共获违法所得168元,货值金额共计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南雄市珠玑镇万家福生活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刘*年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3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的口罩使用英文标识及内容,无中文标签标识,无标示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合格证等信息,不符合法定要求;
3.对刘俊年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南雄市珠玑镇万家福生活超市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口罩的事实,以及口罩的进货数量、进货价和货值;
4.刘俊年提供的万家福生活超市《前台销售日报表》1份、电脑销售系统截图1份,证明南雄市珠玑镇万家福生活超市销售口罩的零售价、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
本局于2020年2月16日向南雄市珠玑镇万家福生活超市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雄市监处告字〔2020〕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述之“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2、处罚款1080元。(罚没款合计1248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雄市人民政府或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2 月 2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交由局法规股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