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雄 市监 处字 〔2020〕 12 号
当事人: 南雄市珠玑镇二元起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40282MA52F2MY38
住所(住址): 南雄市珠玑镇新城区乐达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40223********
联系电话: 158******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南雄市珠玑镇****
2020年2月7日,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南雄市珠玑镇二元起百货超市现场货架上摆放有品名为“媚媚防尘口罩”的口罩正在售卖。检查发现该款口罩未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无产品合格证,该店负责人钟*现场无法提供口罩的检验报告,该超市涉嫌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产品,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2020年2月8日,经办案人员核实,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0年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雄市珠玑镇二元起百货超市负责人钟信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超市内售卖的口罩共48个,剩余30个未售出,未能提供口罩的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合格证、检验报告、销售记录等信息。
经调查,本局认定以下事实:
1.南雄市珠玑镇二元起百货超市销售的口罩无标示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合格证等信息,不符合法定要求;
2.南雄市珠玑镇二元起百货超市无法提供其销售的口罩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3.南雄市珠玑镇二元起百货超市销售该款口罩18 个,共获违法所得47.7元,货值金额共计1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南雄市珠玑镇二元起百货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钟信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4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的口罩不符合法定要求;
3.对钟*的《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南雄市珠玑镇二元起百货超市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口罩的事实,以及销售口罩的数量、违法所得和货值;
4.钟*提供的购买口罩的网络订单截图,证明南雄市珠玑镇二元起百货超市销售口罩的进货数量和进货价。
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剩余的30个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于2020年2月16日向南雄市珠玑镇二元起百货超市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雄市监处告字〔2020〕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述之“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口罩30个;
2、没收违法所得47.7元;
3、处罚款432元。(罚没款合计479.7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雄市人民政府或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2月 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交由局法规股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