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雄市监处字〔2020〕37号
当事人: 南雄市界址镇万家福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40282MA4WX8734L
住所(住址): 南雄市界址镇市场门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45222*******
联系电话: 134******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南雄市界址镇******
2020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南雄市界址镇万家福超市进行日常检查,在店内发现有布质口罩销售,口罩均无生产厂家、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部分口罩印有条码,执法人员用手机版国家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扫描店内销售的布质口罩包装上的条码,发现未经核准注册。该店涉嫌销售假冒商品条码和无生产日期的口罩,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当日,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0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南雄市界址镇万家福超市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店内左侧一方形柱子两面挂着布质口罩,口罩上贴有“口罩5元/个”的标签,口罩包装上无生产厂家、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用手机软件”条码追溯“扫描店内销售的布质口罩包装上的条码,发现查询不到任何信息。
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将口罩下架,移步到界址镇万家福超市办公室内进行清点登记,口罩包装印有“时尚口罩”(条码:6979234966166)字样的口罩174只;包装印有“时尚口罩”(条码:6978234855322)字样的口罩31只;包装印有“宜之俏”(无条码)字样的口罩8只;包装印有“美加魅”(条码:6988587966046)字样的口罩12只;包装印有“初晨布语”(条码:6975587112559)字样的口罩63只。所有口罩共计288只。
2020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雄市界址镇万家福超市负责人李*浩进行询问调查。李*浩陈述,其平时会在万家福超市从事经营活动,店内的商品进货及销售情况都了解。店内销售的口罩是其于2月19日通过手机微信跟老板下单购进的,老板在韶关,店名叫“风彩头饰百货批发部”,包装上印有“时尚口罩”字样(条码:6979234966166和6978234855322)的口罩购进了400只,进货价3.2元/只,销售价5元/只,销售了195只;包装上印有“美加魅”(条码:6988587966046)、“初晨布语”(条码:6975587112559)字样的口罩购进了300只,进货价2.5元/只,销售价3元/只,销售了225只;包装上印有“宜之俏”(无条码)字样的口罩购进了100只,进货价3.2元/只,销售价4元/只,销售了92只。老板没有开具销售单据给他,货物是通过顺丰快递送达的,收货后其将口罩信息录入了超市的商品档案。3月4日之前销售的口罩没有通过电脑系统,从3月4日开始通过电脑系统销售口罩,电脑上能查到销售记录。
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具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雄市监乌限提〔2020〕031201号),要求其7日内提供《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及口罩的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2020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雄市界址镇万家福超市负责人李*浩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李*浩陈述,其未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也未能提供店内销售的口罩有效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及口罩的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将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国内条码信息查询页面对其店内销售的包装上印有“时尚口罩”(条码:6979234966166)、“时尚口罩”(条码:6978234855322)、“美加魅”(条码:6988587966046)、“初晨布语”(条码:6975587112559)字样的口罩的商品条码进行查询,结果显示查询不到任何信息的情况告知李振浩,其表示已知悉。
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剩余的280只涉嫌假冒商品条码的口罩及8只无商品条码的口罩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文书编号:雄市监乌扣〔2020〕030901号 )。
经调查,我局认定以下事实:
1.南雄市界址镇万家福超市涉嫌销售假冒商品条码的口罩和无生产厂家、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的口罩;
2.南雄市界址镇万家福超市无法提供店内销售有条码口罩的有效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及所有口罩的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3.南雄市界址镇万家福超市销售的假冒商品条码口罩货值共2900元,累计销售420只,违法所得463.5元;销售无条码且无生产日期口罩货值共400元,累计销售92只,违法所得73.6元。具体计算如下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南雄市界址镇万家福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振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及身份;
2.《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复制(提取)单》1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口罩外包装上无生产厂家、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口罩的进货数量及进货价及口罩条码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不到任何产品信息;
4.对李振浩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南雄市界址镇万家福超市销售假冒商品条码的口罩的事实,以及销售口罩的数量、违法所得和货值。
5.当事人提供的电脑销售清单1份,证明口罩的销售情况。
本局于2020年4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雄市监处告字〔2020〕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销售假冒商品条码的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无生产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等信息的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因疫情防控期间,口罩属重要疫情防控产品,社会危害较大,决定对其从重处罚。
由于销售的假冒商品条码的口罩同时也没有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于此部分的违法行为择一从重进行处理,适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对销售的无条码但没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假冒商品条码且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假冒商品条码口罩的口罩280个;2.没收违法所得463.5元;3.处假冒商品条码口罩的货值等额罚款2900元。(罚没款合计3363.5元)
对当事人销售无条码且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3.6元;2.处无生产日期口罩的货值百分之三十罚款120元。(罚没款合计193.6元)
综上,没收假冒商品条码的口罩280个,罚没款合计3557.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韶关市南雄市非税收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雄市人民政府或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