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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江头加油站(普通合伙)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3-01 16:26: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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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雄市监处字〔2020〕92号

当事人:南雄市江头加油站(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0282553659868B                                  

住所(住址): 南雄市江头镇江头村邓屋坑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黄*雄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40223*********                          

联系电话: 189*******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南雄市江头镇********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9月17日,我局收到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HA20201485),检验结论显示南雄市江头加油站(普通合伙)经营的车用柴油(0号国Ⅵ,抽样时间:2020.07.16)所检项目中硫含量、馏程不符合标准要求。9月21日,执法人员在到该站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经办案人员核实,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本局于9月21日对当事人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0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站正在营业,0号柴油标价5.11元/升,现场负责人提供了一份运输时间为2020年08月03日的《送货签收单》,并陈述其在8月3日购进了一批柴油,2020年7月16日已被抽检不合格的柴油已全部售出。

2020年9月29日和11月20日,我局先后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黄*华进行询问调查。黄*华陈述,涉嫌抽检不合格的5吨库存的车用柴油购进于广州立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中2吨是在2020年7月14日购进(黄称华提供一份盖有“广州孚佳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印章的《出库单》),因其向广州立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的同一单车用柴油不仅会运往江头加油站,还会运往其经营的另外一个加油站“英德市横石塘镇仙桥加油站”,其无法确定剩余的3吨左右的柴油是从何时以多少数量从广州立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的。黄*华陈述,车用柴油的销售单价为5.29元/L(6348元/吨),购进单价为4200元/吨。黄*华陈述,认可1吨车用柴油约等于1200升车用柴油,认可不合格的柴油的数量为5吨。其已于2020年9月23日委托东莞中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加油站库存的0.3吨底油进行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黄*华联系广州立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报价员陈晨购买车用柴油,曾于2020年6月28日、7月11日、7月15日多次向广州立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车用柴油,因缺少购进单据并且购进的车用柴油不单只运往南雄市江头加油站,购油记录不能单纯认定为南雄市江头加油站的购进车用柴油情况,同时根据抽样时记录的信息:库存6000L(5吨),以及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汇总情况显示:当事人在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2日销售了约4.43吨车用柴油,且当事人认可不合格的柴油的数量为5吨。故该案的货值以不合格的库存车用柴油5吨计算,货值为5×6348=31740元。该案违法所得(6348-4200)×5=10740元。

该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的货值31740元,违法所得107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身份。

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证明现场的基本情况。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通知书》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从当事人处抽样检验的车用柴油(0号国Ⅵ,抽样时间:2020.07.16)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事实。

4.当事人制作的《江头加油站柴油销量统计表》1份,《江头加油站交接班登记表》复印件28页,证明当事人在2020年7月15日至8月15日销售车用柴油的情况。

5.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黄称华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及购进车用柴油的相关情况。

6.广州立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营产品报价表图片截图1份,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向当事人出售车用柴油的人员(单位)为广州立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报价员陈晨,及对方主体资质。

7.英德市横石塘镇仙桥加油站的《营业执照》1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经营的另一家加油站的主体资质。

8.与“广州立驰石油”的陈小姐(陈晨)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份,证明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黄*华向广州立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报价员陈晨多次下订单购进车用柴油的情况。

9.《出库单》1份,证明部分车用柴油的购进来源情况。

10.《送货签收单》4份(3页),证明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购进的车用柴油运往英德市横石塘镇仙桥加油站和南雄市江头加油站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雄市监处告字〔2020〕52号),依法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柴油数量较大,但鉴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销售记录等,经综合裁量,决定按一般情形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740元;2处罚款47610元。(罚没款共计583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韶关市南雄市非税收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雄市人民政府或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韶关市南雄市非税收收入罚款通知书》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