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01(2021.9-2021.10)
填表说明: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每个违法行为或事项形成一张表,其中违法行为执行依据相近且能整合成同一事项信息的,可合并成一张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要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
表2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01(2021.9-2021.10)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73499843940200128000440282 | |||||||||
可公示【 】;不可公示【 】。(注: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 ||||||||||||
应公示的信息项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案件名称 | 决定文书编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时间 | 处罚机关 | |||
1 | 南雄市界址镇万家福超市(李振浩) | /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一品椰生榨椰子汁)案 | 雄市监不处字[2021]6号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一品椰生榨椰子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不予行政处罚 | 2021.9.10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南雄市雄州街道铭记小吃店(张卫铭) | / | 使用不卫生餐饮具(碗)案 | 雄市监处字[2021]43号 | 当事人使用不卫生餐饮具(碗)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警告 | 2021.10.11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南雄市雄州街道张亮麻辣烫店(韦丽玲) | / | 使用不卫生餐饮具(勺子)案 | 雄市监处字[2021]44号 | 当事人使用不卫生餐饮具(勺子)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警告 | 2021.10.20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填表说明: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每个违法行为或事项形成一张表,其中违法行为执行依据相近且能整合成同一事项信息的,可合并成一张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要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