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2021年9-10月)
根据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韶市监执二函《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函》,涉及南雄辖区3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雄市界址镇万家福超市经营的“一品椰生榨椰子汁”产品
1.根据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A2210265901118007C,所述不合格产品为南雄市界址镇万家福超市经营的一品椰生榨椰子汁(生产日期:2021-01-10,生产厂家:文昌市椰岛实业有限公司)产品。根据检验报告,依据GB 7718-2011、GB 28050-2011的要求,产品被检查出标签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2.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南雄市界址镇万家福超市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该店经营的“一品椰生榨椰子汁”系从南雄市雄州街道亮兴商行进货,20210110生产批次的共购入1.25L椰子汁28件(含赠品,6瓶/件),每件60元,其中有2件(12瓶)1.25L椰子汁是作为赠品附送的,已全部售出,该单位在收到报告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对被抽检单位进行立案处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经营的一品椰生榨椰子汁系从他人处购进,其没有违法故意。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南雄市雄州街道铭记小吃店使用的不卫生餐饮具(碗)
1.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21440200596149658,所述不合格产品为南雄市雄州街道铭记小吃店使用的碗(加工批次20210820)。根据检验报告,该批次碗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南雄市雄州街道铭记小吃店进行核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该店在对碗清洗后并未将洗净的碗放入保洁柜进行消毒,该店未严格规范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的有效措施,导致碗不卫生,并直接将不卫生的碗提供给前来该店消费的顾客使用,该店在收到报告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对被抽检单位进行立案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卫生餐饮具(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犯,暂未发现对民众造成危害后果,影响范围较小,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规范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流程,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南雄市雄州街道张亮麻辣烫店使用的不卫生餐饮具(勺子)
1.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21440200596149630,所述不合格产品为南雄市雄州街道张亮麻辣烫店使用的勺子(加工批次20210820),根据检验报告,该批次勺子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南雄市雄州街道张亮麻辣烫店核查。对该店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该店在对勺子清洗后并未将洗净的勺子放入保洁柜并进行消毒,该店未严格规范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的有效措施,导致勺子不卫生,并直接将不卫生的勺子提供给前来该店消费的顾客使用,该店在收到报告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对被抽检单位进行立案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卫生餐饮具(勺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犯,暂未发现对民众造成危害后果,影响范围较小,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规范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流程,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