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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药品)

时间:2021-03-09 09:05:3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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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02(2020年3月-12月)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劣药的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73499843940200063000440282

可公示【  】;不可公示【  】。(注: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应公示的信息项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案件名称

决定文书编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1

韶关浦济大药房连锁有公司古市分店(周细妹)

/

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雄市监处字[2020]88号

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罚100元

2020.11.27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南雄市同诚药店(邓寿福)

/

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雄市监处字[2020]91号

当事人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罚200元

2020.12.1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南雄市澜河镇新街卫生站(叶红军)

/

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雄市监处字[2020]89号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警告

2020.11.30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韶关浦济大药房连锁有公司湖口一分店(周细妹)

/

不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雄市监处字[2020]96号

当事人不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警告

2020.12.25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南雄市雄州街道仁心药房(曹洁)

/

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口罩)案

雄市监处字〔2020〕24号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口罩)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罚150000元、没7998.5元、没收口罩6283只

2020.03.12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刘盛洪

/

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雄市监处字[2020]39号

当事人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罚21500元、没收口罩662个

2020.5.9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南雄市中医院(何旗明)

/

使用不符合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口罩)案

雄市监不处字〔2020〕5号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口罩)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免于处罚

2020.6.29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

广东兆元实业有限公司(吴海王)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口罩)案

雄市监不处字[2020]6号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口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适用《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免于处罚

2020.7.10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

韶关市乡亲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雄雄州大道建设路分店(赵碧君)

/

销售冒用厂名、厂址口罩案

雄市监处字〔2020〕79号

当事人销售冒用厂名、厂址口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

罚2250元、没2100元

2020.11.30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0年3月-12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雄市监处字[2020]88号

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韶关浦济大药房连锁有公司古市分店

/

周细妹

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

2020.11.27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1.27


2

雄市监处字[2020]91号

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南雄市同诚药店

/

邓寿福

当事人不凭处方销售处方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

2020.12.1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2.1


3

雄市监处字[2020]89号

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南雄市澜河镇新街卫生站

/

叶红军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主动履行

2020.11.30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1.30


4

雄市监处字[2020]96号

不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韶关浦济大药房连锁有公司湖口一分店

/

周细妹

当事人不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

2020.12.25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2.25


5

雄市监处字〔2020〕24号

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口罩)案

南雄市雄州街道仁心药房

/

曹洁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口罩)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主动履行

2020.03.12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3.12


6

雄市监处字[2020]39号

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刘盛洪

/

刘盛洪

当事人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主动履行

2020.5.9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5.9


7

雄市监不处字〔2020〕5号

使用不符合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口罩)案

南雄市中医院

/

何旗明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口罩)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

2020.6.29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6.29


8

雄市监不处字[2020]6号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口罩)案

广东兆元实业有限公司

/

吴海王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口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适用《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主动履行

2020.7.10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7.10


9

雄市监处字〔2020〕79号

销售冒用厂名、厂址口罩案

韶关市乡亲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南雄雄州大道建设路分店

/

赵碧君

当事人销售冒用厂名、厂址口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

主动履行

2020.11.30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1.30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