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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药品)

时间:2021-03-09 08:56:4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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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02(2020年1月-8月)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劣药的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73499843940200063000440282

可公示【  】;不可公示【  】。(注: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应公示的信息项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案件名称

决定文书编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1

南雄市黄坑镇源康药店(曾广源)

/

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雄市监处字〔2020〕33号

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警告

2020.4.2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南雄市油山镇日日康( 刘平香)

/

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案

雄市监处字〔2020〕31号

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警告

2020.4.3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南雄市油山镇旭明药店(雷秀明)

/

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案

雄市监处字〔2020〕32号

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警告

2020.4.3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南雄市乌迳镇康尔寿药店(李红强)

/

未开具销售凭证销售药品案

雄市监处字〔2020〕23号

当事人未开具销售凭证销售药品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警告

2020.03.12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南雄市乌迳镇华宝药店(黄春华)

/

未开具销售凭证销售药品案

雄市监处字〔2020〕27号

当事人未开具销售凭证销售药品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警告

2020.03.18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南雄市雄州街道长善药店(叶辉军)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案

雄市监处字【2020】50号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三十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五十七条;

罚100000元、没113.65元、没收中药饮片465.11斤、警告

2020.7.3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0年1月-8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雄市监处字〔2020〕33号

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南雄市黄坑镇源康药店

/

曾广源

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

2020.4.2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4.2

2

雄市监处字〔2020〕31号

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案

南雄市油山镇日日康

/

 刘平香

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主动履行

2020.4.3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4.3

3

雄市监处字〔2020〕32号

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案

南雄市油山镇旭明药店

/

雷秀明

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主动履行

2020.4.3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4.3

4

雄市监处字〔2020〕23号

未开具销售凭证销售药品案

南雄市乌迳镇康尔寿药店

/

李红强

当事人未开具销售凭证销售药品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主动履行

2020.3.12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3.12

5

雄市监处字〔2020〕27号

未开具销售凭证销售药品案

南雄市乌迳镇华宝药店

/

黄春华

当事人未开具销售凭证销售药品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主动履行

2020.3.18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3.18

6

雄市监处字【2020】50号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案

南雄市雄州街道长善药店

/

叶辉军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三十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五十七条;

主动履行

2020.7.3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7.3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