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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一)(2021年1-8月)

时间:2021-09-02 15:16:5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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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韶市监执二函《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函》,涉及南雄辖区3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雄市粤客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豆芽”产品

1.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州海关技术中心(编号:20SP07585),所述不合格产品为南雄市粤客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0914,商标:/,生产厂家:/)产品。根据检验报告,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苯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的要求,产品被检查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标准要求。

2.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南雄市粤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有同一商户供应的黄豆芽,标价为1.68元/500g,但未发现同批次的豆芽。对当事人的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该公司经营的“豆芽”是2020年9月14日公司从叶明娟处采购了黄、绿豆芽各20斤(共40斤,即20Kg),进货价1.3元/斤,销售价1.68元/斤,该单位在收到报告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对被抽检单位进行立案处理。已于2021年03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南雄市粤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根据南雄市粤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含有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资料,积极配合我局和公安部门成功查处叶明娟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具有立功表现。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414.4元;2、处10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09414.4元)

二、南雄市古市镇马家风味饭店经营的“一品椰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产品

1.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编号:YA21041877),所述不合格产品为南雄市古市镇马家风味饭店的“一品椰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生产日期:2020/9/20,商标:一品椰,生产厂家:文昌市椰岛实业有限公司)产品。根据检验报告,依据GB 7718-2011、GB 28050-2011的要求,产品被检查出标签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2.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南雄市古市镇马家风味饭店的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该店经营的“一品椰生榨椰子汁”系从南雄市雄州街道亮兴商行进货,20200920生产批次的一品椰生榨椰子汁该店于2020年10月10日,进货4箱(6瓶/箱),进货价60元/箱(10元/瓶),销售价为20元/瓶,已全部售出,该单位在收到报告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对被抽检单位进行立案处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经营的一品椰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系从他人处购进,其没有违法故意。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南雄市主田镇渔家莊私房菜馆 经营的“一品椰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产品

1.根据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No.:YA21045101),所述不合格产品为南雄市主田镇渔家莊私房菜馆经营的“一品椰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生产日期:2020/11/20,商标:一品椰,生产厂家:文昌市椰岛实业有限公司)产品,根据检验报告,依据GB 7718-2011、GB 28050-2011的要求,产品被检查出标签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2.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南雄市主田镇渔家莊私房菜馆核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对该店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该店经营的“一品椰生榨椰子汁”系从南雄市雄州街道亮兴商行购入,该店于2021年3月23日,进货一品椰生榨椰子汁(1.25L)4箱(6瓶/箱),进货价72元/箱,赠送了一品椰生榨椰子汁(245ml)1箱(24瓶/箱),进货价0.01元/箱,已全部售出,该单位在收到报告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对被抽检单位进行立案处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经营的一品椰生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系从他人处购进,其没有违法故意。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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