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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时间:2016-11-16 16:13:42 来源:民政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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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体基本医疗,根据《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和《关于印发<韶关市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各种政策性和商业性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合规部分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合规医疗救助范围主要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定病种,国家或省相关医疗费用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救助对象和病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五保对象、孤儿)。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精准扶贫对象)。

(四)农村戈谢病患者。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六)其他医疗费用巨大的重病患者。

第五条  住院治疗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戈谢病患者、精准扶贫对象的医疗救助不设病种限制。

住院治疗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其他医疗费用巨大的重病患者必须是患大病或重症慢性病才纳入救助,主要病种是: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尿毒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或植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艾滋病;重症慢性病;晚期吸血虫病。

门诊治疗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不设病种限制,门诊治疗的其他救助对象必须是因患慢性病要长期服药或重特大疾病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才纳入救助,具体是:因休克、昏迷、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气胸、血气胸、内外大量出血、心脏骤停、急性心衰、急性中毒等医疗机构进行急症抢救治疗的;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进行的抗排异治疗及相关检查;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的治疗;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的治疗;乳腺癌、前列腺癌的内分泌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治疗;部分医疗康复项目:残疾人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感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康复项目;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含躁狂症、抑郁症)、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的治疗。11高血压病(Ⅱ期);12冠心病;13慢性心功能不全; 14肝硬化(失代偿期);15 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16 中度及重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7  类风湿关节炎; 18 糖尿病;  19 帕金森病; 20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21系统性红斑狼疮; 22 肺结核; 23 癫痫。

 

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第六条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戈谢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医疗救助经费支付,缴费方法由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办理。

精准扶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扶贫资金支付,缴费方法由市扶贫、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

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均不予资助。

第七条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自负部分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全额给予救助,不设救助起付线和封顶线,住院陪护费按当地市场标准全额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戈谢病患者、精准扶贫对象住院和门诊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70%给予救助,不设救助起付线,低保对象、精准扶贫对象年救助封顶线5万元,农村戈谢病患者年救助封顶线15万元。

第八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其他医疗费用巨大的重症患者住院和门诊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视全市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参考以下比例分段给予救助:

(一)一万元以下的(含一万元)不给予救助;

(二)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至二万元(含二万元)的,一万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一万五仟元;

(三)二万元(不含二万元)至三万元(含三万元)的,一万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一万五仟元;

(四)三万元以上(不含三万元)的,一万元以上部分按4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一万五仟元。

 

 

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在本市内各卫生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慢性病防治医院(以下简称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凭身份证或户口簿、五保证或低保证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免交住院押金),医疗费用在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内即时结算、即时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原则上一律通过医院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进行救助,不再受理书面申请救助。

第十条 除在本市内住院医疗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在“一结式”医疗救助系统进行即时救助外,其他医疗救助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属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的还须提供五保证或低保证复印件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供养人员有效证明,属精准扶贫对象的,提供精准扶贫对象证明。

2、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医疗费用结算表(单)原件或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市外就医的提供本市医保部门报销后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表(单)。(医疗费用结算单据一周年内有效)

3、获得了社会捐助的要提供社会医疗捐助的凭证;

4、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二)审核。镇(街)政府(办事处)或委托村(居)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对救助申请进行调查审核,程序包括:上门核查,对救助申请对象名单进行3天公示,签署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市民政局。

(三)审批。市民政局每月集中审批一次医疗救助申请,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各镇(街)民政办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救助金的发放。市民政局每月一次将核准的医疗救助金额和名册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将救助金拨入救助对象存折。

第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应特事特办,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救助,及时审核和审批。

实施医前、医中救助应召开市民政局医疗救助小组会议决定,并随附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职工)医保的,其医疗费用总额减去一半后再参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擅自购买药品的费用;

(二)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超出城乡居民基本(职工)医保的药品目录、诊查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资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中央和省、市、县(市、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14%的比例预算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资金和中央、省财政补助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留成部分中的一定比例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三)各级扶贫资金中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市财政、民政部门联合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金及其他来源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应及时转入市医疗救助资金专账。

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资金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不超过10%,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的15%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和监督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各相关医疗机构正常使用医疗救助“一结式”服务结算系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职工)医保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扶贫部门负责精准扶贫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划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医疗救助资金,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101日起施行。原我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