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出租屋治安管理,全面排查清除治安隐患,有效净化我市社会治安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请广大房屋出租人(单位)及其代理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和承租人员信息报送工作。
一、 房屋出租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房屋出租人(单位)应当和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房屋出租人(单位)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由代理人申报。(申报途径:1.向出租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2.通过“粤省事—服务—户政(治安)—居住登记—出租屋登记”网上申报;3.通过“韶关自助申报—出租屋登记”网上申报。)
二、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承租人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申报途径:1.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居住地地址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2. 通过“粤省事—服务—户政(治安)—居住登记—申报居住登记”网上申报;3.通过“韶关自助申报—流动人口登记”网上申报。)
三、相关法律责任
房屋出租人(单位)及其代理人发现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存在治安安全隐患不制止、不报告,以及房屋出租人(单位)及其代理人、承租人未按规定申报出租、居住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