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发改局行政强制(共3项)
一、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相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二、责令退还多收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对二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有前条(一)至(四)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