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发改局行政处罚(共12项)
一、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歧视
处罚种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
二、哄抬价格、价格欺诈
处罚种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
三、变相提高和压低价格
处罚种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
四、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处罚种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
五、不执行法定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处罚种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
六、牟取暴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九、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处罚种类: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对二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有前条(一)至(四)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十一、不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
处罚种类: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罚款2000元。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项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第七条规定但符合办学条件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教育收费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违反第七条规定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所收款项须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
十二、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不执行备案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价、卫生、财政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并吊销其开业证书:(五)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不执行备案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