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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昌市鸿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25 15:50:28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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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环(乐昌)责改决〔2020〕6号

乐昌市鸿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52N****M

  地址:乐昌市乐廊路工业园区六公里(原圣大木业热磨车间)

  法人代表:赵险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0年9月11日上午,我局乐昌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核实,发现你单位于2019年4月完成了《年产1000套液压元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并于当月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同年9月份建设项目建成并开始试生产。但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已超过一年仍未开展环保竣工自主验收工作。属于“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第十九条第一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工作,建设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你(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落实好整改工作,并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后款的规定,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罚等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