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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昌市鼎丰机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22 16:10:24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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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环(乐昌)责改决〔2020〕5号

乐昌市鼎丰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4UL****B

  地址:乐昌市六公里东莞东坑(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A区(原圣大木业内)

  法定代表人:梁婷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0年9月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你公司木制铸造模具建设项目无相关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未进行自主验收,于2018年12月投产。你公司的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2.你公司铁质铸造模具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于2019年10月建设,2019年12月投产。你公司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0年9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0年9月3日和2020年9月8日《询问笔录》各1份。

  3.现场照片若干张。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1.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现责令你公司木质铸造模具建设项目于2020年11月30日前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好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并开展建设项目环保竣工自主验收,未配套建设好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前不能生产。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铁质铸造模具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和生产。

  3.你公司需制定好相关整改方案于2020年9月15前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可能承担行政拘留等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