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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精信(乐昌)机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22 16:05:51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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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环(乐昌)责改决〔2020〕4号

精信(乐昌)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4X7****C

  地址:乐昌市产业转移园管委会后座2033号

  经营者:崔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0年9月3日上午,我局乐昌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新增了一套泡沫成型加工生产设备,查阅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均未涉及泡沫成型加工生产的内容,未编制泡沫成型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未取得该项目的环保审批批复文件,泡沫成型加工生产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蒸汽发生器1台、空压机1台、干燥机1台、泡沫加工设备1套),现场未生产作业。属于“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的规定。

  2、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但是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3、你公司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存在裂隙,未能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泡沫成型加工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调试设备或投入(试)生产;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将你公司投产以来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理处置等信息录入危险废物台账中;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的裂隙进行填补,做好防渗漏措施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处理工作。以上整改内容限期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

  你(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供环保意识,落实好整改工作,并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可能承担行政拘留等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