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乐昌)责改决〔2020〕7号
乐昌市粤北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707528538W
地址:乐昌市长来镇安口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0年10月22日下午,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二科带领我局乐昌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你公司的一处稀酸管道破损以及厂区的排水沟渠裂损导致废水渗漏。你公司已经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你公司未完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对该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你公司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0年10月23日《询问笔录》1份。
2.现场照片若干张。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我局决定:
1.责令你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前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将水坑内的所有渗漏废水回抽至公司内的废水处理系统,并中和该地面残留的废水确保其酸碱度为中性。
2.责令你公司全面排查你公司内的所有稀酸管道和排水沟渠,及时消除此类渗漏现象,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理此类环境突发事件。
3.责令你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前提交一份《整改报告》给我局。
你公司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落实好整改工作,并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下一步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