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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案件移送函(五山镇牛头洞非采矿)

时间:2018-07-09 00: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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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环移送[2018]01号
 
乐昌市公安局:
我局根据村民所反映五山镇牛头洞村委大洞村存有2014年已取缔的非法稀土矿对当地的农田和河水持续造成环境污染这一情况后,先后2次派出环境监察及执法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会同韶关市环保局、五山镇政府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处理。
一、基本情况
经查,2013年8月五山镇政府发现牛头洞村委大洞组有人非法开采稀土的违法行为后,立即组织工作组对该非法开采稀土矿进行了断电及拆除生产设备等专项整治行动。之后该稀土矿有过死灰复燃的迹象,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7月2日期间,五山镇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对该非法矿点进行整治。此后,该矿未再有过恢复开采的情况,取缔该矿点后因五山镇政府未能联系到矿主对该非采矿点进行生态修复处理,至今仍该矿点仍对当地生态环境存在安全隐患。
2017年11月13日和12月8日我局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先后两次在非采稀土矿区的矿湖和大洞组旁的小溪里采集了水样进行监测分析(监测结果详见监测报告)。通过2次监测结果分析,部分监测点位的水质除PH有异常外,其它被监测的污染因子监测结果值基本符合地表水质功能要求。根据我局现场调查、采集水样监测结果及监测点位分布状况分析,受到弃采矿区被污染的影响,从弃采矿区流出的水或该水与其它山水汇合后其水质PH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其2次的水样检测结果PH值为酸性(正常值为6-9),致该矿区受污染后排出的水持续对周边的水质、农田造成污染并影响了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移送依据
1、造成此次牛头洞村委大洞组小河水PH超标情况,是由于当地山体被非法开采后且未能及时开展生态修复措施造成的。受人为非采活动的破坏,致非采后的山体内的水质受到了污染,造成山体内排出的水质PH长期超标并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
2、该非采矿山虽已在2014年7月就经五山镇人民政府彻底关闭处理,但该自我局2017年10月31日受理该地污染投诉案件前,均未收到有关该非采矿区的环境污染相关线索。经向五山镇政府工作人员了解,现已无法找到当时在此从事非采矿的事主。截至我局2017年11月8日现场调查时,该非采矿山自2014年7月关闭后至今已超过3年时间,已超出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时限要求,我局无法再对该非采矿山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3、经调查分析,造成牛头洞村委大洞组、大竹坪村、锡坑村、下洞子村等处被监测点位溪水水质PH超标的原因,主要是非法开采稀土矿区内被灌注了选矿剂——草酸残留所致。该非采矿山被五山镇依法取缔后,因其开采后的山体内仍残存有草酸等选矿药剂,致非采矿山内地下水体受到了严重污染,从而导致从矿山内渗出排放的超标水质并对下游的河水和农田造成了污染。严重影响了非采矿下游当地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非采矿山业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两高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款“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规定。
依据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乐检侦监建移[2018]3号)建议,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及韶关市环保局、公安局《关于印发韶关环保局、公安局环境污染犯罪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韶环[2014]59号)中“关于在环境污染涉案责任人身份不易确定、可能逃逸、证据难保全,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环境污染犯罪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立案侦查”联动机制管理要求,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
 
联系人:严贵彪            电话:0751-5564918
                               
抄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8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