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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勋奕-乐环违改字【2018】20号)

时间:2018-07-09 00: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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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环违改字﹝2018﹞20号
 
乐昌市勋奕建材销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MA51UHWT8K
法定代表人:邝泉保(身份证号:431022198108125274)
详细地址:乐昌市坪石镇任里村委会停子村小组铲山畔
    一、违法事实
2018年6月12日,我局到乐昌市勋奕建材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是作为石膏与石头的中转仓库,起仓储作用。你单位石头约有3000吨,采用露天堆放;石膏3000至4000吨,堆放于厂棚内,使用遮雨布进行覆盖,厂棚面积约2000平方米,同时现场检查发现有较大扬尘,装卸物料没有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
同时,增建雨污分流设施,重新选定合理的沉淀池位置,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达标排放。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依法依规对你单位实施进一步的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乐昌市勋奕建材销售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