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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金多利-乐环违改字[2018]28号)

时间:2018-10-11 00: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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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金多利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春生
详细地址:乐昌市坪石镇边贸城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81000006144    
一、违法事实
根据省环保督察组案件交办情况,我局派出调查组于2018年9月10日前往乐昌市金多利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如下:1、你公司属仓储中转行业,正在仓储中转硫精矿,于2006年6月办理了环评审批许可手续,于2007年6月进行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2、根据交办件所反映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正在作业,铲车露天作业,有运输车在运货;露天堆有硫精矿。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以上事实有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制定相关整改方案并报我局,于2018年9月12日前报相关整改方案,于2018年10月12日完成整改。整改期间,需控制好粉尘排放,避免群众再次投诉。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责令你公司停业整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