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韶关市市级依申请权力事项下放目录(2021年)的通知》韶政数﹝2021﹞75号要求,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梳理《乐昌市承接韶关市市级依申请权力事项下放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目录”),现将目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事项下放后,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做好公开工作和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的调整工作,将承接的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防止出现脱节、缺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将密切跟踪各部门下放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管。对未按上级要求开展承接行政职权事项及权责清单委托下放、系统调整承接的,将在数字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给予扣分。
乐昌市承接韶关市级依申请权力事项下放目录(2021年)
主项序号 | 主项 名称 | 子项 名称 | 实施清单名称 | 事项 类型 | 法律依据 | 下放 单位 | 承接 单位 | 备注 |
1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 许可 | 1.《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 | 韶关市水务局 | 乐昌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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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九层以下且基础埋深不超过三米的民用建筑 | 行政 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七、二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改)第九、十、十一条。 | 韶关市住建管理局 | 乐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共有2个子项,仅下放一个子项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另一个子项不下放:“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九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三米,应建防空地下室1000平方米以下的,确因地质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 | ||||||||
3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行政 征收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十一条; 2.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 第七条第(二)-(四)款;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 第二条;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条; 5.《关于贯彻落实省人防办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第二点。 | 韶关市住建管理局 | 乐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4 | (韶关市)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韶关市)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韶关市)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行政 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韶关市委军民融合办 | 乐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
5 | 渔港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审批 | 渔港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审批 | 渔港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审批 | 行政 许可 | 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下放县级以上政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九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 | 乐昌市农业农村局 | |
6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 行政 许可 | 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下放县级以上政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八条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 | 乐昌市农业农村局 | |
7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 |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 | 行政 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2.《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其他作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 | 乐昌市农业农村局 | |
8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省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 | 省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者考核,对考试核稿的,发放渔业船员证书。 |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 | 乐昌市农业农村局 | 渔政渔港机构权限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
市、县级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 | 市、县级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 | |||||||
9 | 渔业船舶登记 | 渔业船舶变更登记 | 渔业船舶变更登记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 | 乐昌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舶登记许可共有7个子项,其中“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3个子项已经下放。 |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 |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 |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 |||||||
渔业船舶注销登记 | 渔业船舶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