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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乐昌市城市建设发展用地征收公告(健身广场)

时间:2016-03-11 00:00:00 来源:国土资源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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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乐昌市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1]37号)文的批复,同时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知情权,决定征收乐城街道办事处榴村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拟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位置范围面积及用途:因城市发展建设需要拟征收乐城街道办事处榴村村委会(上榴村、下榴村、大菜园和天本园村)集体土地约120亩,最终以实际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征地补偿、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等标准。
参照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 21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的标准执行。
(二)安置途径: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以确保自身合法经济利益。
(一)登记时间:公告之日起十日内
(二)登记地点:乐城国土资源管理所
(三)复核时间:2013年7月22日至7月23日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将组织有关征地工作组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清点、丈量,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望村委会、村小组和村民予以配合支持。结果将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关于征地补偿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次征地工作由被征地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办)负责。
(二)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三)凡在规定的清点、丈量登记时间内不到现场清点、丈量登记的权益人,由村委或村民小组代其登记,视同该权益人到场,不再另行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3年7月23日前提交书面材料至乐城国土资源管理所。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地上的附着物以及本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临时性建(构)筑物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
六、上述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配合相关工作组办理土地征收及青苗、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登记工作。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该项目范围内非农建设用地,任何单位、村委会、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八、有权属争议的土地,一律先行征用,然后由有关部门裁定权属后按权属支付各项补偿。
九、征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业主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组织搬迁。凡未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违章建筑物,业主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十、征地范围内需要迁移的坟墓,由坟主按规定时间迁移,未按时迁移的作无主坟处理。
十一、征地范围内需要迁移的电力、通讯设施和广播杆线(缆)、供水,其业主必须按规定时间搬迁,有关单位积极协调搬迁工作。
十二、对已按政策规定标准给予补偿但拒绝在征地和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县(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三、对聚众闹事,无理由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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