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0]107号文),需将乐昌市乐城街道办事处塔头、天井岗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乐昌市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建设项目
二、批准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三、批准时间:2010年3月4日
四、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乐城街道办事处塔头、天井岗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共计面积19.0972公顷,其中塔头村委会16.2351公顷(耕地3.8027公顷,林地11.9577公顷,未利用地0.4747公顷);天井岗村委会2.8621公顷(耕地0.6531公顷,林地2.2090公顷),具体位置见附图。
五、征地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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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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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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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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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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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补偿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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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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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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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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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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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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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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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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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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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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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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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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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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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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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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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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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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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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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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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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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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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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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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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登记
被征收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 日内到乐城镇国土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镇政府、村委会和国土资源所现场认定结果为准。复核时间在本公告结束5日内。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期限届满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乐昌市国土资源局,也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乐昌市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0]10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乐昌市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0]107号)
乐昌市人民政府
201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