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房征补〔 〕 号
乐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示范文本)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市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做出征收决定,对 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公告。被征收人 (或产权不明房屋的具体位置)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政府做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征收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主体:乐昌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乐昌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
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一)房屋征收部门的补偿方案要点及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
(二)被征收人房屋基本情况、诉求及理由。
三、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二)1、货币补偿: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费金额 元(大写 )。
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
地块内,回迁安置面积为 ,预计回迁安置时间为 年 月,如提前回迁,以回迁公告时间为准。
(三)搬迁补助费:签订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费 元(大写: )。
(四)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征收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 元。(周转用房位于 街 小区 栋 单元 室。)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元(大写: )。
(六)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 日内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乐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乐昌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