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征收部门拟定的《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市人民政府做出《乐昌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乐府房征〔 〕 号),现将有关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征收主体:乐昌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乐昌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乐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