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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乐昌市司法局决算公开(补充公开)

时间:2018-03-30 00:00:00 来源:司法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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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度乐昌市司法局决算公开(补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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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乐昌市司法局概况
一、 部门机构设置
二、 部门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乐昌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乐昌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乐昌市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2016年决算组成单位共6个,分别是:1、乐昌市司法局。2、直属派出司法所19个:分别是乐城司法所、北乡司法所、长来司法所、廊田司法所、五山司法所、九峰司法所、两江司法所、大源司法所、坪石司法所、黄圃司法所、庆云司法所、白石司法所、三溪司法所、梅花司法所、秀水司法所、云岩司法所、沙坪司法所、坪石办事处司法所和梅田办事处司法所;3、直属参公单位1个,乐昌市法律援助处;4、直属事业单位3个,乐昌市公证处、乐昌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和广东百姓信律师事务所。
(二)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3、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4、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5、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6、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司法车辆和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7、负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8、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乐昌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表
乐昌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表,包括:1.收支总表(3张),即:《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2.财政拨款收支表(5张),即:《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乐昌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支出决算总规模、各类支出决算规模及各类支出增减变化情况。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乐昌市司法局2016年度总收入983.56万元,其中本年收入983.5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983.56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42.34万元,下降12%。主要原因:一是上级专项资金有所减少;二是人员调动频繁,导致工资福利相应减少。
2.上级补助收入 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
5.其他收入0万元.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乐昌市司法局2016年度总支出983.56万元,其中本年支出983.5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882.32万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运行576.15万元,基层司法业务11.21万元,普法宣传5.62万元,律师公证管理0.4万元,法律援助139.95万元,事业运行68.09万元,其他司法支出58.88万元,其他公共安全支出22.03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36.84万元,主要原因:工作量虽有增加,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简开支。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6.5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离退休76.5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8.9万元,主要原因:一位退休干部离世,导致人数、经费支出减少。
3.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24.74万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19.81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4.94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3.39万元,主要原因:医疗保障标准有所提高。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乐昌市司法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983.5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83.56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137.25万元,下降12%;主要原因是工作量虽有增加,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简开支;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乐昌市司法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983.5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83.56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137.25万元,下降12%;主要原因是工作量虽有增加,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简开支;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分功能科目看,公共安全司法行政运行576.15万元,主要用于维持司法行政机关日常工作运行,人员工资福利等;基层司法业务11.21万元,主要用于基层司法所运行;普法宣传5.62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律师公证管理0.4万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主要用于法律援助139.95万元,主要用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及法律援助工资的开展;事业运行68.09万元,主要用于维持司法行政机关日常工作运行;其他司法支出58.88万元,主要用于人民调解、安置帮教、“148”法律服务等工作。
三、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乐昌市司法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21.8万元,完成预算22.1万元的 98.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 0万元的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0.3万元,完成预算10.3 万元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1.5万元,完成预算11.8万元的97.4%。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与上年相比,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0.3万元,下降1.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 万元,本年度无因公出国(境)费用发生;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0.1万元,下降0.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2万元,下降(增长)1.7%。本年度无因公出国(境)费用发生,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要求,减少公务用车量;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减少公务接待行为。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3万元,占47.2%;公务接待费支出11.5万元,占52.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10.3万元,2016年本部门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辆,主要用于日常工作联系,包括进行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走访工作,普法宣传工作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1.5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2016年,发生国内接待135 次,接待人数共1288人。主要包括司法行政机关交流和检查以及相关单位交流工作。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60.8万元,比上年增加43万元,增长13%。主要原因是: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等支出有所增长。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8.2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8.2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8.2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48.2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9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主要工作目标有:一村一(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社区矫正工作等6项工作,实施6个项目,项目绩效目标覆盖率为100%,依法合规并安全高效做好支出工作,力争100%达到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格式如下:(以下专业名词解释供参考,各部门可以根据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自行予以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乐昌市司法局)2016部门决算公开表格.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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