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机关: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决定文书编号 |
1 | 乐昌市宏顺冻品经营部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乐昌市宏顺冻品经营部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罚款360元 | 乐市监罚字(2020)第27号 |
2 | 乐昌市爱心友好书店第一分店(罗小辉)未申请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乐昌市爱心友好书店第一分店(罗小辉) | 未申请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乐市监罚字(2020)第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