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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时期脱贫攻坚责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6-11-28 00:00:00 来源:乐昌扶贫办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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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时期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163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省直及中直驻粤有关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省负总责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并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我省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出台重大政策举措,完善体制机制,协调各部门形成强大攻坚合力。统筹推进全省脱贫攻坚,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我省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国家下达的东西部扶贫协作任务。每年向中央报告本省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健全扶贫攻坚财政保障机制,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统筹使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定点扶贫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条 省委、省政府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牵头抓总,将脱贫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扶贫开发成效考核、督查巡查、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地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有关情况向省委、省政府及国务院扶贫办报告。
第八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逐步构建覆盖全面、可持续的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社会保障体系大数据平台。
第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按照《贯彻实施〈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粤委发〔201646号)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纪委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人民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审计厅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市县镇落实
第十一条 地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对扶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督促、检查和监督,重点做好上下衔接、统筹协调、督查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县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镇、村制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挡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四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镇、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五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十六条 县级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十七条 镇、村应当把脱贫攻坚作为工作重中之重,狠抓落实,确保脱贫工作落地见效、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负责具体执行各项扶贫政策,抓好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等工作,落实党员干部挂钩联系村、联系贫困户制度,支持协助驻村帮扶工作队开展工作。
第四章  合力攻坚
第十八条 珠三角帮扶市和粤东西北被帮扶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整合用好资源,注重帮扶成效,加强产业对接、文化旅游、教育医疗、人才培养等方面合作。
第十九条 各定点扶贫单位应当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组织实施帮扶项目,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
  第二十条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当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等优势,积极参与地方脱贫攻坚,有条件的应当承担定点帮扶任务。
第二十一条 各民主党派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有关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有关行业部门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611月 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