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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昌市新时期精准扶贫资金使用及流程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05-18 00:00:00 来源:乐昌扶贫办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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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各财政所、驻镇(村)工作组:
按照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为加强对精准扶贫资金的管理,规范精准扶贫资金使用,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细则:
   

乐昌市财政局         乐昌市扶贫办

2016年11月29日            

     


乐昌市新时期精准扶贫资金
使用及流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精准扶贫资金管理,促进精准扶贫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精准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社会、经济、文化和谐发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及流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精准扶贫资金重点用于增加贫困群众收入,强化相对贫困村基础设施、发展社会事业、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条  精准扶贫资金指用于精准扶贫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6.30”等捐赠资金;行业部门资金和帮扶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四条  精准扶贫的财政专项资金和6.30捐赠资金,必须用于扶贫项目,不得用于工作经费(指定为工作经费的除外)。实行镇(街道)财政管理,原则上在镇(街道)财政所实行直接支付或报账制。
第五条  用于精准扶贫且由行业部门管理的资金,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用于精准扶贫的帮扶单位自筹资金以帮扶单位管理为主,扶贫部门协助,原则上在镇(街道)财政所实行直接支付或报账制。
第七条  对有明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专项扶贫资金,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由省、韶、乐下拨到相对贫困村的精准扶贫资金在安排使用上应由驻村工作队(帮扶单位)主导,所在相对贫困村协助实施,驻村工作队(帮扶单位)要根据省考核办法要求合理安排使用帮扶资金,确保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
第九条 由省、韶、乐下拨到镇(街道)的精准扶贫资金在安排使用上应由驻镇(街道)工作组主导,分散贫困人口所在行政村协助实施,驻镇(街道)工作组要根据省考核办法要求合理安排使用帮扶资金,确保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与审批
 
    第十条 上级下达不需要重新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市扶贫办应及时向市分管领导汇报,并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市财政局提出使用计划或联文下拨。
第十一条 需要重新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精准扶贫资金来源的分类
    1、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2、捐赠资金是指省、市、县组织开展“6.30扶贫济困日”等活动募集的捐款,按资金投向可分为定向捐赠资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
    3行业资金是指由行业部门申报、行业部门使用、行业部门管理且用于精准扶贫项目资金。
    4自筹资金是指各级帮扶单位筹集且用于自身帮扶村的扶贫资金。
第十三条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方向的分类:
分到户帮扶资金和到村帮扶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精准扶贫资金的报批程序:
1、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由市转发文件到镇(街道)或行政村。非贫困村的资金由驻镇(街道)工作组制定使用计划再与所在村“两委”干部、镇挂点村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会审,会审通过后由驻镇(街道)工作组联合所在村委会向镇(街道)、市扶贫办报请;相对贫困村的资金由驻村工作队制定使用计划,再与所在村“两委”干部、镇挂点村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会审,会审通过后,由驻村工作队联合所在村委会向镇(街道)、市扶贫办报请;待市扶贫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2、捐赠资金须先向市慈善会、市扶贫办申请把捐赠资金拨到所在镇(街道)财政所,再参照财政专项资金报批手续报账。
    3、行业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按各自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精准扶贫资金的使用:
1、到户帮扶资金,由驻镇(街道)工作组或驻村工作队根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需要,安排到贫困户的帮扶资金。
2、到村帮扶项目资金,要招投标的项目按有关招标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精准扶贫资金报账材料
1、安排到户的帮扶资金所需材料:一是精准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的批复;二是资金到户的贫困户签收表,该表由经办人、驻镇(街道)工作组常务副组长(负责非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队长(负责相对贫困村)、镇(街道)挂点村负责人共同签名和所属村委会签字盖章;三是填写精准扶贫资金申请表;四是提供“一本通”或“一卡通”账户;五是户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安排到村的项目资金,一是精准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的批复;二是实施项目的资料,包括工程招标手续、立项批复、资金使用计划公示图片、工程合同、工程验收单、结算单、完税发票(单项工程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无需提供招标手续和立项批复,未达到招投标标准的需集体讨论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三是填写精准扶贫资金申请表。
第十七条 精准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1、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工程类),工程完工后由镇(街道)组织驻镇(街道)工作组或驻村工作队以及所在村委会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做预结算相关手续。
2、填写精准扶贫资金申请表。到镇(街道)或非贫困村项目由驻镇(街道)工作组常务副组长和所在村委会共同填写、到相对贫困村项目由驻村工作队队长和所在村委会共同填写。
3、镇(街道)签署意见镇(街道)对所有报账手续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市扶贫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实行报账制的应到市财政主管部门报批。
6镇(街道)财政所报账。收齐所有报账手续方能报账。
 
第四章  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市扶贫办职责:
1、编制全市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管,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招投标组织工作。
3、督促镇(街道)、相对贫困村加强资金、项目公示。
4、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报账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九条 镇(街道)职责:
1、每村指定一名镇(街道)挂点村负责人参与该村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落实镇(街道)的主体责任。
2、监督扶贫工程质量。
3、把好报账手续初审关。
    第二十条 镇(街道)财政所主要职责:
1、负责精准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2、根据合同条款、监督工程项目的实施及结算。
3、报账资料齐全,镇(街道)财政所应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4、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驻镇(街道)工作组和所在村委会的共同职责:
1、根据市分配的资金额度,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分配扶贫资金,制订精准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计划。
2、落实到户和到村帮扶项目。到户帮扶项目,要确保资金百分之百到贫困户帮扶项目中;到村帮扶项目,要严把工程质量关,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项目,做好后续维护管理工作。
     3、根据乐财建[2016]1号文规定,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建设项目,村委会可作为业主进行招投标;如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100万元以上的通过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驻镇(街道)工作组全程参与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及报账工作。
    4、办理相关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驻村工作队和所在村委会的共同职责:
1、根据市分配的资金额度,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分配扶贫资金,制订精准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计划。
2、落实到户和到村帮扶项目。到户帮扶项目,要确保资金百分之百到贫困户帮扶项目中;到村帮扶项目,要严把工程质量关,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项目,做好后续维护管理工作。
    3、根据乐财建[2016]1号文和政府采购法规定,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建设项目,均由镇(街道)作为业主进行招投标;100万元以上的则通过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驻村工作队(帮扶单位)全程参与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及报账工作。
    4、办理相关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乐昌市财政局         乐昌市扶贫办

2016年11月29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