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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细则

时间:2017-05-18 00:00:00 来源:乐昌扶贫办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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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
筹集和使用监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6166号)、《关于我省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资金筹措方案》(粤财农〔2016216号)、《韶关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细则》(韶财农〔2016145)等规定,结合我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管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省财政厅、东莞市、韶关市以及乐昌市政府筹集用于帮助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贫资金。其中教育和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扶贫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监管的扶贫开发资金主要用于通过精准识别、并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以及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范围的贫困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以预算年度为节点,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必须遵行以下原则:
(一)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充分发挥市、镇、村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执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三级书记一起抓。强化政府扶贫开发资金统筹、使用监管的主体责任。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按核实认定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下达,由镇(街道)按经批准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二)共同筹资,夯实预算。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根据年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目标、任务,将扶贫开发资金列入本级年度预算,确保足额安排,及时下达、拨付到位。
    (三)社会参与,政府扶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帮扶单位、社会乡贤捐助、村组筹资筹劳等社会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建设为主,以政府对扶贫开发项目无偿补助为辅的形式,共同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建设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四)立足发展,社保兜底。推动贫困村各项事业发展,推动输血扶贫向造血扶贫转变。增强贫困地区发展动力。把符合政策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纳入农村低保覆盖范围,实行社保政策兜底扶贫。
(五)精准使用,严格监管。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教育和医疗保障相关项目,以及用于贫困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六)强化考核,严格问责。以绩效为导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逐级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市对镇(街道)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资金筹集、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各级扶贫开发资金筹集,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和韶关市委、市政府构建新时期扶贫攻坚财政保障机制,对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按人均2万元安排财政预算,所需资金由省、东莞市、韶关市级财政按631分担比例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驻镇、驻贫困村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包括:
(一)省财政按分担比例60%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
(二)东莞市按分担比例30%统筹拨付给我市对口帮扶的扶贫开发资金;
(三)韶关市级财政按分担比例10%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
(四)韶关市重点帮扶的2个贫困村,连续三年给予定额扶持,每年给予20万元/村补助;
(五)韶关市财政安排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六)本级财政安排的各项扶贫资金。
    第六条 扶贫开发资金按照因素法和定额法进行分配,具体分配下达办法如下:
    (一)省财政厅、东莞市、韶关市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按照省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认定的贫困人口数和标准分配下达。
(二)市政府安排的驻镇、驻村扶贫开发宣传等费用,按照定额法分配。
(三)省市县安排的其他扶贫开发资金按照因素法或定额进行分配。
    第七条 扶贫开发资金的拨付时限。省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下达的戴帽资金在收到韶关市文件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达;韶关市下达需二次分配的资金,自收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分配下达到各镇(街道)、相关单位。本级年度预算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自人大审议通过后20个自然日内下达给市扶贫部门。市扶贫部门制定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下达给镇(街道)。省、韶关市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由政府统筹使用,其中,分配给分散贫困人口的资金下达到镇(街道),分配给相对贫困村的资金下达到村。到镇(街道)、到村的扶贫开发资金自收文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完成下达。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支付
第八条 精准扶贫建设项目的范围:
    (一)农业生产项目,包括机耕路、水渠(圳)、陂头、现代农业基地(含大棚);农业生产设施,包括喷(滴)灌系统、农(机)具、烘焙设施、储存设施等;农业生产资料,包括肥料、种子、种苗、农药、农膜等。
    (二)农村生活项目:微小型农田水利、村内道路、供水排水、农家书屋、小公园、文体广场、村庄绿化、道路路灯、环卫保洁、污染治理、农村沼气等生活设施项目,微小型公益项目扶持资金一般不超过20万元。
(三)投资收益项目:利用扶贫开发资金对设施农业、林业、水利、养殖、加工、光伏、水电、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项目的投资入股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增加贫困村集体收入和贫困户家庭人均收入。
第九条 精准扶贫提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技能培训扶持。安排贫困人员参加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子女就业等。
    (二)财政金融扶持。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创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对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第十条 精准扶贫对象教育、基本医疗保障。其中:安排教育保障资金,将现行义务教育和中职免学费政策扩展到高中阶段,对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就读小学到大学专科阶段的子女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基层医疗保障资金,补助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重特大疾病救助等。具体安排政策和补助标准按照省出台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配套文件执行。
低保兜底、其他专项保障资金(贫困户危破房改造资金、无劳动能力低保人员教育资金、无劳动能力低保人员基本医疗资金)按照中央、省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扶贫开发资金的支付。扶贫开发资金支付的方式包括直接支付、报账制和授权支付三种支付方式,根据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项目,选择具体的支付方式:
    (一)扶贫开发资金支持贫困村扶贫建设项目(农业生产项目、农村生活项目、投资收益项目)等项目,经过政府招标采购等程序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由财政部门办理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将扶贫开发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单位;不需要招投标程序微小型建设项目等零星支出,按照报账制管理规定,一律实行报账制管理,工程类项目要严格按照乐财建【20161号和乐财建【20165号文要求执行,由扶贫管理部门按报账制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报账。
    (二)扶贫开发资金用于个人扶贫项目,包括面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小学到大学专科期间的生活费补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救济救助,按照教育、人社、民政、扶贫等部门审核确定的贫困人口救济救助资料,由财政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将扶贫开发资金直接支付到社保兜底人员的结算账户。
(三)扶贫开发资金用于精准扶贫提升项目,包括技能培训扶持、财政金融扶持等项目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资金实行直接支付。
(四)扶贫开发资金用于扶贫部门的专项经费,包括:用于扶贫工作前期费用、评审费用、考核验收、宣传培训等扶贫项目管理专项经费,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扶贫开发资金实行直接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一律实行报账制管理,由扶贫管理部门按报账制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报账。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省统筹、市县负总责、镇村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所属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审核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市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及其项目使用计划;制定实施本市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落实本市扶贫开发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镇村。审核确定镇村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指导督促镇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贫困人口所在镇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三条市、镇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职责
    (一)级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县级扶贫开发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下达、拨付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下达、拨付资金,办理本级资金结算和报账,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开展资金审计工作。
    (二)镇级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办理镇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项目具体结算和报账审核业务,监督检查资金使用,配合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开展资金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市、镇扶贫部门项目管理职责
    (一)市级扶贫部门的职责。负责本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年度预算的测算,办理预算申报手续,制定本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实施,组织开展本级项目考核验收工作,办理本级扶贫项目资金结算与报账资料审核,配合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
    (二)镇扶贫部门的职责。负责制定镇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实施,办理项目资金结算与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配合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村选取和申报。扶贫开发项目的选取要结合镇村实际,在充分征求贫困人口意愿的基础上,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要求研究确定。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县(市)市政府批准后,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村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散居贫困人口扶贫开发项目由镇负责具体实施,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其中,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贫困村自建自管。
    扶贫开发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评估等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招标管理。扶贫开发资金支持贫困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资金,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达到采购限额规定的,必须实行政府招标采购;未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可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办理有关采购手续。
    第十七条 扶贫开发资金支付管理。市、镇政府及财政、扶贫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要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三章列明的资金使用范围和支付方式,依法依规使用。扶贫开发资金除指定用途外,严禁用于:
(一)弥补扶贫参与部门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交通、通讯、办公等设备的购置费用和使用费用。
(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平衡预算、发放借款和偿还债务,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
(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四)从扶贫开发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扶贫开发资金;
    (五)其他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到村、到户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扶贫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建立扶贫开发资金专账核算、专人管理机制,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扶贫部门要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县、镇、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十九条 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推行项目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的方式,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扶贫开发资金部门监督。市财政部门、扶贫部门是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和支付的内部监督责任主体,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承担日常监管责任。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是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的外部监督主体,依法组织、开展对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全方位的监督,对落实一卡折通政策实际发放到户的资金进行监督,为扶贫开发资金的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 扶贫开发资金社会监督。扶贫开发资金的分配、使用,要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规定要求,及时落实公开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日常检查制度。有关部门要按照各级财政扶贫开发资金管理的规定,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一)检查镇(街道)精准扶贫制度建设情况,包括:精准扶贫项目管理、验收考核、公开公示等制度;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情况。
    (二)检查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分配和支付情况,包括:省、市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下达拨付的及时性;本级财政部门扶贫开发资金预算的落实情况;检查扶贫开展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和报账情况;检查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公开公示情况,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检查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资金使用台账、信息录入、情况汇报等。
 第二十三条 扶贫开发资金专项检查制度。除大力配合中央、省、韶关市有关部门开展扶贫开发资金的专项检查外,市建立专项检查制度。   
     本级专项自查制度。市政府要组织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开展上一年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开展专项自查工作,于每年2月底前开展对全市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扶贫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项目实施的事中绩效督查、项目效果的事后评价等工作。
    本级扶贫开发资金自评机制。扶贫部门、财政部门要在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本地区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上报韶关市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相关人员有违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扶贫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扶贫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扶贫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范围、标准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在分配、发放扶贫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经集体研究作出违法违纪筹集使用扶贫开发资金决定的。
(二)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中,强迫下属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经办人员违反集体决定,擅自改变资金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的。
(四)藏匿、涂改、伪造、销毁账表凭证的。
(五)阻挠、抗拒上级审计督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包庇下属或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屡查屡犯的。
(八)贪污扶贫开发资金数额较大的。
(九)被审计、财政部门检查通报,给扶贫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被群众反复举报,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实的。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扶贫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驻村帮扶单位筹措资金、贫困村自筹资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爱心人士、本地乡贤等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新时期脱贫攻坚的扶贫开发资金,上级有监管办法的从其办法执行;没有专门监管办法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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