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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民政局 乐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月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2-01-25 16:42:56 来源:民政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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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韶关市民政局 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月标准的通知》(韶民发〔202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月标准,请镇(街道、办事处)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21年1月1日起,城乡低保月标准为:城镇800元∕人、月,人均月补差631元;农村580元∕人、月,人均月补差300元;城乡特困供养月标准为:城镇特困“三无”供养1280元∕人、月;农村特困“五保”928元∕人、月。各镇(街道、办事处)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供养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保的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各镇(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本通知后,要安排专人审核认定低保家庭具体差额救助资金(差额救助资金的审核要重点保障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及单亲困难家庭等特殊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内各低保家庭的发放标准,确保辖区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达标。

  三、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对系统数据进行全面核对,确保信息系统数据与实际一致。要严格落实在保对象定期复核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保障金额,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含3级、4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纳入“单人保”。

  五、各镇(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严格落实低保、特困供养审核认定规范性文书的使用,依法依规办事,坚决杜绝简单粗暴不按文件要求走流程受理救助申请现象发生。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