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落实《关于韶关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提高城镇落户便捷程度和服务水平,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步伐,在我市已实施在居住地城镇公户登记“零门槛”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户籍便民措施,出台《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籍便民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
(四)《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
(五)《关于韶关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第二条明确对落户城镇实施零门槛所需的材料清单,确保入户政策零门槛无障碍,亮点是原城镇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租赁房屋亲友投靠落家庭户。对无自有产权房屋居住在亲友产权房屋的,可投靠在无存量搭户人的该亲友城镇居民家庭户中登记户口。该政策实施后,我市将成为全省入户城镇居民家庭户最低门槛地市。
(二)第三条为简化本市自有产权房屋登记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入户材料清单,并对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但实际已居住的情况明确入户清单给予办理登记入户,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疏通入户难点堵点。
(三)第四条为细化户口登记中容缺受理和承诺制受理情形,推进公安户政政务服务“无证(证件、证明)”办事,做到“减证便民”,助推我市建设“无证明城市”,提高群众办事满意度。
(四)第五条为积极响应群众的诉求,优化“网上办”“上门办”等服务举措,让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在公安服务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