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税)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粤府〔2016〕15号)的部署,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优化我省发展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免征省设立的和部分国家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项目和时间
(一)对《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已明确免征省级收入的23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件),自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自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免征其市县级收入。
(二)对省定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粤财综〔2014〕89号文规定免征其中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5项省定项目省级收入的基础上,从2016年4月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同时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船舶排筏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其余6项省定项目,同步免征其省级及市县级收入;从2016年10月1日起,其他市县也按上述规定实施,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相关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后的应收标准向企业收费,粤财综〔2014〕89号文已规定免收时间和范围的,按照规定继续执行;免征时间自2016年4月1日或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免征范围为自2016年4月1日或2016年10月1日后受理的收费业务,免征对象为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同时,要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压减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安排工作经费,切实减轻同级财政负担。其中按照实事求是原则确需同级财政安排支出保障的,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执收单位不得因免征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和正常工作。
(三)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方案免征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确保改革整体推进,步调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
(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务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改革相关政策,做好解读解释,使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及时发现和化解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有效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地方收入项目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9日
附件
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地方收入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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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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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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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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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设立涉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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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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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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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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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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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证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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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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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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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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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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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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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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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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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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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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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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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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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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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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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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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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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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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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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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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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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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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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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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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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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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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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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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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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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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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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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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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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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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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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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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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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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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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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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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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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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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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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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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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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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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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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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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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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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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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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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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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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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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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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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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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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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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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认证费、GSP认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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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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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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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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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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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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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废弃物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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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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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设立涉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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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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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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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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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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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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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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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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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文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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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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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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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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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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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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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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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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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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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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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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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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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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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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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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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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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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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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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绿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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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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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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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排筏过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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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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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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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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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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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缴中央国库部分的收费不予免征,执收部门按照原收费标准和上缴国库的分成比例收费。
2.企业指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继续按粤财综〔2014〕89号文及粤发改发电〔2014〕34号文执行。
4.表中农业部门“检疫费”对应粤财综〔2014〕89号文中的“国内植物检疫费”和“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检验检测费”对应“检验检测费”和“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检验费”对应粤财综〔2014〕89号文中的“药品检验费”和“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