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十三届63次)同意建立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在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区简化用水分类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市发改价格[2015]54号)的基础上,决定调整韶关市区(不含曲江区,下同)自来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自来水分类水价
根据韶关市区自来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和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系数,水资源费由原来的0.12元/m3调整到0.20元/m3,确认市区自来水综合水价由1.89元/m3调整到1.99元/m3,调整后的分类水价见下表。
韶关市区分类水价表
序号 |
用水类别及用水量 |
水价 (元/m3) |
||
1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30m3/月•户及以下 |
1.68 |
|
第二阶梯:31m3-38m3/月•户 |
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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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39m3/月•户以上 |
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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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表用户 |
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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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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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种用水 |
消防、环卫、绿化用水 |
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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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经营用水 |
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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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韶关市区自来水综合水价含税价为1.99元/m3(内含水资源费0.20元/m3)。 |
二、有关优惠水价政策
继续实施市区低收入居民用水户的优惠水价政策。对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并经市民政局核定的低收入群众用水户,用水量在15m3/月•户及以内的按1.00元/m3计收水费,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1.68元/m3计收。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即从2017年2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其他水价格政策仍按韶市发改价格[2015]5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请市自来水公司做好计费系统的调定及收费公示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价格政策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