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村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8000元(2014年不变价)以下,行政村相对贫困人口占该村户籍总人口5%以上。相对贫困村按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程序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