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韶府〔2018〕9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128号)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8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规范建设,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韶关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项)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3日
附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市
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8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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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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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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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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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设定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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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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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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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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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身份证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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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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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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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2005年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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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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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身份证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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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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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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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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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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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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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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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市级行政许可调整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韶府〔2017〕35号),“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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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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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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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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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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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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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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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市级行政许可调整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韶府〔2017〕35号),“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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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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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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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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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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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2号)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第62号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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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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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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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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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的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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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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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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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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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关监理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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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市级行政许可调整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韶府〔2017〕35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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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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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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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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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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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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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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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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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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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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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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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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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改)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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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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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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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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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所需的验资及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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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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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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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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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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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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